美国Schedule A案件的困局及破解之道
- Summit Zenith
- Nov 1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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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Feb 14
随着Amazon、Alibaba、Temu等跨境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利用国内制造业和现代物流业的强大优势迅速崭露头角,通过各个跨境电商平台将业务拓展到全球各地的市场。作为中国对外贸易的新引擎和全球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跨境电商不仅促进了外贸规模的稳定和结构的优化,还为建立国际经济合作的新优势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差异,以及一些海外平台的垄断行为,中国跨境电商在美国等国家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常常遭受不公平对待和经济损失。深入分析中国跨境电商在美国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不仅能够保护中国跨境电商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推动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1. Schedule A案件简介
近些年来,大量中国卖家在美国深受知识产权批量诉讼案件的困扰,这种批量诉讼模式被称为“Schedule A”案件。仔细研究不难发现这些案件存在如下共同点:
(1) 一个原告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起诉几十家甚至上百家被告(绝大多数被告都是中国电商卖家)。原告通常将被告名单统一列在一份单独的附表A (Schedule A) 中,并作为法律文件的一部分提交给法院——这也正是此类案件被称作“Schedule A”案件的原因。
(2) Schedule A案件的诉由通常为商标侵权或版权侵权,有时也会涉及专利侵权。
(3) 原告会在起诉后请求法庭针对被告涉嫌的侵权行为签发单方面临时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简称TRO),从而下架被告卖家的涉诉产品并冻结被告卖家在电商平台的账户——被告卖家被冻结的资金金额往往远高于涉诉产品的实际销售额。
(4) 绝大多数Schedule A案件都是由美国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Illinois)和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审理。还有少部分案件会在佐治亚州和佛罗里达州的联邦法院审理。
(5) 有几家律所频繁在Schedule A案件中担任原告的代理律师,包括Greer, Burns & Crain, Keith Vogt Ltd., Hughes Spocol Piers Resnick & Dym, Ltd., David Gulbransen等。
2. Schedule A案件的诉讼流程
(1) 原告提交起诉书
根据笔者经验,起诉书在陈述事实时常常过于宽泛,并没有针对每位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进行详尽的描述。正是由于起诉书简单且笼统,原告得以将其格式化为可重复使用的模板,进而在多个案件中进行套用。实际上,在笔者参与的众多案件中,起诉书的内容几乎千篇一律,似乎都是基于同一模板稍作修改而成,缺乏针对个案的具体化处理。
(2) 原告向法庭提交被告名单并申请法庭封存
在Schedule A案件中,原告通常不会在起诉书的主体部分详细列出所有被告的名称。相反,他们会在一份专门的附表A(Schedule A)中统一列明所有被告的名单,并将这份附表作为法律文件的一部分提交给法院。
原告在提交Schedule A的同时,一般会向法庭递交一份封存动议(motion for leave to file under seal),申请法院暂时封存起诉书及被告名单——在封存状态(under seal)下,被告无法获知自己已被起诉,起诉书等相关信息也会处于不公开状态。原告之所以申请法院封存Schedule A,其目的在于防止被告提前获知案件情况并将资金从电商平台账户中转移走。一般而言,当法庭批准原告所申请的临时禁令(TRO)后,起诉书和被告名单将由封存状态转为公开状态。
(3) 原告申请临时禁令(TRO)及快速证据开示(expedited discovery)
几乎每一个Schedule A案件的原告都会要求法庭针对被告涉嫌的侵权行为签发单方面临时禁令(TRO)。
由于TRO是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对被告先行采取限制措施,因此美国法将其视为非常规情况下的救济措施(extraordinary relief)。在正常诉讼流程中,法庭往往对签发TRO持非常谨慎的态度。
然而,Schedule A案件的审理法院却总是很轻易地批准原告的TRO申请。而且,TRO程序一般是由原告单方面(ex parte)提起,因此被告既不知情也无法答辩。
此外,部分原告在申请TRO的同时,还会向法庭申请快速证据开示(expedited discovery)。根据这一请求,法庭会要求被告将相关信息披露给原告,这些信息通常包括店铺注册信息、涉诉产品的销量、被冻结账户的余额、消费者对涉诉产品的评价等。
(4) 平台依据TRO对被告采取相应措施
在法庭批准并签发TRO之后,原告律师会向被告及跨境电商平台送达该TRO。平台会根据TRO的要求下架涉诉产品并冻结被告卖家在平台的所有资金。在账户被冻结期间,被告卖家无法将账户内的资金转出,其现金流和利润将因此遭受严重影响。
(5) 法院举行听证会
法庭签发TRO之后到正式庭审前可能会举行一次或多次听证会。这些听证会一般和以下事项有关:
(i) 申请TRO延期或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TRO的期限是14天,到期前可以向法庭申请延期一次,延期后再次届满时,原告须向法庭院申请签发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否则TRO将失效。
(ii) 与证据开示(discovery)相关的听证。
(6) 应诉及和解
由于美国法院处理案件的周期往往较长,长时间的诉讼拖延会加剧被告卖家的资金流动性问题。因此,大多数Schedule A案件最终都通过和解来解决。
然而,和解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一种是在被告积极应诉的基础上进行和解,另一种则是在被告选择不抗辩的情况下直接与原告协商和解。是否进行应诉,这需要被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考量的因素包括涉诉产品是否真的构成侵权、被告是否在涉诉州有实际销售涉诉产品、被冻结的金额以及冻结金额是否显著高于涉诉产品的实际销售金额等。
需要指出的是,大量针对中国卖家的Schedule A案件其实是缺乏足够法律依据的。Schedule A案件本身是原告和被告互相博弈的过程,原告在和被告谈判和解费时往往会“看人下菜碟”——对于那些敢于发声、敢于应诉的商家,原告反而更容易让步;对于那些本来有充分应诉理由却选择“忍气吞声”的卖家,原告往往会对和解金额狮子大开口。
笔者认为,如果卖家仅因害怕惹事或本着“息事宁人”的心态而选择不应诉,其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卖家不仅要在当下案件中支付高昂的和解费,将来还有可能继续面临原告的骚扰。
一旦原告和被告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原告会向法庭提交撤案通知,并向跨境电商平台发出通知,要求电商平台解除对被告资金的冻结。
(7) 法庭判决
在被告应诉的情况下,如果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则法庭会综合考量原告的起诉请求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动议和答复,并最终做出判决。
此外,在Schedule A案件中经常有大量中国卖家既不出庭应诉、也不与原告协商和解,而是选择一种放任不管的态度。对于这些卖家,原告会向法庭提交缺席判决动议(motion for default judgment),请求法庭针对不出庭的卖家做出缺席判决。法庭往往会在缺席判决中支持原告的大部分请求,比如要求被告承担高额的赔偿金,从而做出对被告极为不利的判决。
3. Schedule A案件应诉策略
卖家在遭遇Schedule A案件后,首先要避免自认侵权。笔者见过许多卖家在未咨询专业人士的情况下匆忙撰写“道歉信”,在信中承认自己“不小心”侵权,并请求得到原告的谅解。“以斗争求和平则和平存,以妥协求和平则和平亡”,Schedule A案件是原被告斗智斗勇的过程。所谓“狭路相逢勇者胜”,被告卖家不仅不亮剑,反而选择自认侵权,这无异于作茧自缚,把自己放在“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危局中。
建议卖家不要自认侵权,是因为从法律角度大概率存在抗辩的空间。Schedule A案件中常见的抗辩理由包括:
(1) 法院无管辖权
在美国,知识产权案件由联邦法院管辖,联邦地区法院的管辖权主要来源于一般管辖权(general jurisdiction)和特别管辖权(specific personal jurisdiction)。
一般管辖权一般适用于被告的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地位于法庭所在州的情况。如果不满足前述情形,则原告需要证明法院对被告享有特别管辖权。
要确立特别管辖权,原告必须证明被告与该州之间存在充分的联系。在这一判断中,被告卖家是否实际将涉诉产品运输至涉诉州的消费者,是一个关键因素。在MSM Design and Engineering LLC v. The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一案中,法院认为“the mere possibility a product could be ordered online and shipped to Illinois is not, by itself, sufficient to form minimum contacts with this forum”,即仅仅因为法院所在州的居民有可能在被告的网店购买涉诉产品,这并不足以建立法院对被告的特别管辖权。
因此,当被告卖家没有向涉诉州实际运输涉诉产品时,被告律师可以以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抗辩。
(2) 不符合TRO签发条件
法庭签发TRO需要满足四个条件:(i) 原告有较大胜诉的可能性(likely to succeed on merits);(ii) 除临时禁令外没有合适的救济措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原告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irreparable harm);(iii) 原告在没有临时禁令保护的情况下所遭受的损失大于被告因临时禁令而受到的损失 (balancing of harm tips in favor of plaintiff);以及 (iv) 签发临时禁令符合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 is served)。
被告律师可以针对上述每个条件逐一进行抗辩,具体抗辩理由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3) 冻结金额与涉诉产品销售金额不符
如上所述,临时禁令属于一项非常规情况下的救济措施,因此法院在签发禁令时应格外谨慎。在AM General Corporation v. DaimlerChrysler Corporation一案中,法院认为,临时禁令应当力求对相关方造成尽可能小的不利影响。在Commodity Fut. Trading Comm. v. Lake Shore Asset Mgmt.一案中,法院认为临时禁令措施应当与被告涉嫌的侵权行为相适应(tailored to the violation)。
如果卖家被冻结的金额过分高于其涉诉产品的实际销售金额,被告律师可以请求法院调减冻结金额。
(4) 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
虽然在Schedule A案件中,原告会一次性批量起诉几十甚至上百家被告,但通常这些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关联。《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0(a)条只允许在 “源于同一交易或事件或相同的一系列交易或事件” (with respect to or arising out of the same transaction, occurrence, or series of transactions or occurrence) 的情况下将被告进行合并审理。
因此,一次性批量起诉多家毫无关联的被告的做法并不符合美国诉讼程序法的要求,被告律师可以以不正当合并(misjoinder)为由进行抗辩。
4. 写在最后的话
随着中国电商在全球市场的深入发展,面对美国Schedule A案件的挑战,中国卖家需要采取更为积极和明智的应对策略。一方面,卖家应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确保在海外市场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避免因侵权而引发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面对不公正的诉讼,卖家不应轻易屈服,而应积极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美国Schedule A案件的频繁发生,不仅考验着卖家的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也考验着他们的心理素质和战略眼光。Schedule A案件不仅是一场法律战,更是一场心理战。在面对挑战时,保持冷静、积极应对、相信专业的力量,是中国电商卖家在国际市场上维护自身权利的关键。我们期待与更多的电商卖家一起并肩战斗,维护中国卖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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